热评|对“趁灾涨价”不能止于退款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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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河北涿州一市民向媒体爆料称,因水位上涨,他和家人来到临近的某市避难,入住宾馆第一天,标间价格120元/晚,次日续费被告知需付150元。该顾客认为这是恶意涨价,他难以接受,便投诉至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,经处理,酒店将涨价部分的钱退还。(8月8日《中国质量报》)

商家以谋利为本,但谋利应取之有道。在上述事件中,涉事酒店趁着灾民避难、需求增加的机会上涨房价,无端加剧灾民经济负担和心理创伤。这种趁火打劫的行为既不符合“一方有难八方支援”的道德标准,又背离了“君子爱财取之有道”的商业伦理,长远来看,是对自身商业利益的一种戕害。更有甚者,这种趁机哄抬物价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。价格法规定,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,哄抬价格,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,责令改正……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吊销营业执照。显然,该涉事酒店“趁灾涨价”的行为已涉嫌违规。

灾情是一场考验。应该肯定的是,面对该宾馆“趁灾涨价”的行为,该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调查并协调退款,其重视民意的态度和反馈处理的作为是可取的。然而在特殊背景下,仅仅协调退款并不足以杜绝“趁灾涨价”的投机行为。对于一些趁灾涨价,借机生财的不良商家,既要从道德层面予以谴责,督促其反省检讨自身行为,也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理,让涉事商家付出相应代价。比如,加大监管与惩戒力度,严控严打任何想要借机“大发灾难财”的行为。8月6日,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汛期“七不得”公告,制止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,这正是对无良投机行为的警醒与告诫。

团结互助方能共渡难关。面对频频抬头的“趁灾涨价”之风和屡屡踩线的投机倒把者,必须要紧急刹车、依法处罚,才能以正风气、以儆效尤。

文/广州日报评论员 庹亚男

图/广州日报·新花城记者 莫伟浓

广州日报·新花城编辑 张冬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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